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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2日

(沪府征〔2014〕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兵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征兵工作是依托高等教育资源优势为军队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的战略举措,是高校履行兵役法律法规义务的法定职责,是实现人才强军、人才强国战略目标的重要途径,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部队建设需求为牵引、提高兵员质量为目标,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征兵工作的指示要求,按照转变思路、突出主体、完善机制、良性发展的原则,尽量多征集高学历高素质青年入伍,走开依托国民教育为军队输送优秀兵员的路子,实现征集、使用、退役安置良性循环,为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提供优质兵员保证,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提供优秀人才支撑。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条  高校征兵工作,在市政府和警备区领导下,由市征兵办负责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县)征兵办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高校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征兵工作。


宣传、公安、卫生、民政、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同级政府征兵领导小组,并指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承办征兵工作,指定专人在征兵期间参加同级政府征兵办工作。


各高校党委书记为本校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相关人员参加的征兵领导小组,并按照规定指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承办征兵工作。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高校在注册地所在区(县)征兵办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国防教育和兵役法规政策宣传,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法制观念和国防意识。


(二)开展兵役执法自查自纠工作。


(三)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确定预征对象。


(四)做好政治考核、走访调查和学历审核工作。


(五)做好入伍手续办理、学籍保留、毕业证发放和学籍档案、党团关系转迁工作。


(六)做好学校在役士兵统计、跟踪教育、走访与服务工作,落实相关优待政策。


(七)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征集任务与分配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有关规定要求,以各级各类高校适龄男大学生数为基础,本着兵役负担相对合理的原则,由市征兵办拟制任务分配计划,与市教委协商后,报市政府、警备区批准,以征兵命令下达各区(县)和高校。


 


第四章  征集对象、条件与办法


第八条  征集对象包括: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本市部属、市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和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在读生和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  征集对象的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布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年龄条件,按照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高校应按照学生学籍归属,在学校注册地所在区(县)组织应征,符合征集条件的,由区(县)征兵办批准入伍。


 


第五章  征集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应组成专门班子,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开展征兵宣传教育工作,调动高校大学生参军入伍积极性。


第十二条  各高校根据市、区(县)征兵办年度兵役登记工作安排,组织高校适龄大学生进行网上兵役登记、应征报名和现场确认,经过初检初审,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征集任务数3倍比例择优确定预征对象,报区(县)征兵办审定,并做好《预征对象通知书》发放和《预征对象登记表》、《补偿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的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区(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所在区(县)高校预征对象的征兵体检工作。各高校根据区(县)征兵办年度征兵体检的时间安排,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征集任务数3倍比例择优选定上站体检对象,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上站体检合格率不低于50%。


第十四条  区(县)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所在区(县)高校体检合格预征对象的政治考核工作。各高校根据区(县)征兵办年度政治考核工作安排,具体承办体检合格预征对象的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预征对象各项审查合格后,各高校按照不低于征集任务数1.2倍比例,择优推荐预定兵员报区(县)征兵办审定。被批准入伍的新兵名单由所在高校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各高校征兵工作总结,在征兵工作结束后10天内,报市征兵办、市教委和所在区(县)征兵办。


 


第六章   优待与安置


第十七条  应征入伍的高校大学生,享受国家、军队和本市相关优待政策。


第十八条  市委、市政府、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若干意见》(沪委〔2011〕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适用对象范围包括:自2011年10月《若干意见》颁布后在役、退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十九条  《若干意见》规定:“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上海户籍”,其中,“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包括退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及退役复学后入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是指按规定服完现役,表现良好;“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是指被本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与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不含劳务中介机构派遣人员)或自主创业的。此类人员落户申请,纳入市教委年度非上海户籍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户籍渠道,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统一受理,由市民政局、市征兵办核实服役表现,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审批。


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高职(专科)生,按规定服完现役、表现良好,退役复学高职(专科)毕业、符合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要求的,可按规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在申请积分时,可直接将居住证总积分加到标准分值。在申请居住证转办上海常住户籍时,其服义务兵年限视同居住证持有年限。


第二十条  《若干意见》中“加大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力度”有关优待政策的落实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和市公务员局负责牵头抓总,协调各有关单位制定计划、统筹推进;统筹协调退役士兵优先考录公务员工作,与每年全市公务员考录工作同步进行。市人社局负责统筹协调事业单位优先招聘和其他岗位的招聘工作。市国资委指导协调市属国有企业定向招聘工作。市教委、市民政局和市征兵办负责政策宣传及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统计汇总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若干意见》中有关“退役大学生复学、转专业、考研初试加分、专升本、本升研”等优惠政策,由市教委统一办理。


《若干意见》中有关“退役大学生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优惠政策,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教委、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征兵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高校征兵工作的检查指导,重点对兵役登记、预征对象确定、兵员征集和相关优待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帮助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区(县)征兵办安排,各高校应积极做好兵役执法自查自纠工作,配合做好对违反兵役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和事进行调查取证、教育、处罚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高校在新生入学注册和学生新学期注册时,按照《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规定,组织查验户籍在本市的高校适龄大学生《上海市公民兵役证》。对入学前户籍在外省市的高校适龄大学生,查验其《适龄公民兵役登记名册》情况记载,掌握其兵役状况和服役态度。没有依法履行兵役登记义务或兵役登记结论为“拒征”的,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兵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高校征兵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每年高校党管武装工作考核及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高校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兵役法规及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征兵任务的高校及领导,不得评为“市级文明单位”、“党管武装好书记”、“征兵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国防教育先进单位(个人)”等。


第二十六条  各高校应按照廉洁征兵规定要求,加强对征兵工作人员纪律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廉洁征兵各项规定落实。在征兵工作中发生贪污、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高校征兵所需基本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征兵办部门预算。


各区(县)征兵办根据各高校实际完成征兵任务情况,在当年征兵结束10日内,通过本区(县)财政渠道将所需经费一次性拨付。


市有关部门根据高校征兵工作经费实际需要,视情适时调整高校征兵工作经费标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征兵办、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公务员局、市文明办、市国教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高校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中 共 上 海 市 委 组 织 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 海市 公 务 员 局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国防教育办公室


20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