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有权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各项优待。
1)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其发放标准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用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缴纳义务兵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和义务兵退役后的补助等方面。
2)应征公民入伍后应享受的优
应征公民入伍后,享受的优待有:第一,原租赁的公房,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第二,其家庭住房分配或者拆迁配房时,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第三,原农村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第四,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待
3)退役兵安置
应征入伍的非农户口待业青年,服役期满退役后由政府安置部门进行妥善安置。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回原单位安置。政府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应征入伍的城镇企业农业户口合同制工人服役期满退役后给予户口就地“农转非”
4)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享受的优待
入学前为本市户口的应征大学生享受与本市城镇户口义务兵同等标准的优待安置待遇。
入学前为非本市户口的应征大学生除享受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优待外,同时,按规定享受本市对本人的补贴。
详情参看《上海市征集在校大学生新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