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征兵工作的来信来访受理、接待和对所反映问题的处理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和步骤是:(1)指定专门的信访工作承办人员,公布专用电话号码,征兵期间市、区县征兵办均设立信访组专司信访工作。(2)来信受理。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或由上级批转的来信后,根据来信内容及时办理。对政策咨询的信件,3天内予以回信书面答复或回电答复;反映征兵部门工作问题的信件,1周内调查清楚,视情给予回复;对上级批转的信件,针对所反映的问题和上级的要求进行调查了解,一般在2周内办结,处理结果报上级。(3)来电受理。对政策咨询的来电内容当即予以相应的解答,对要求解决问题的来电回复,可要求来电人按规定程序办;对反映问题的来电记录在案,表示将作调查;根据来电内容、决定各种来电是否予以回复。(4)来访接待。对来访者待之以礼;问明来访目的和所访具体事由;对当场可以解答的问题当即予以答复;对不宜当场解答的问题记录在案,告知将进行调查了解,一般在2周内予以回复。其工作标准是:(1)有专人负责承办信访工作;(2)要达到热情接待、宣传政策、化解矛盾的目标;(3)立足本级办结,不使信访矛盾上移;(4)征兵期间信访接待必须有专门场所,设置专用电话并将号码公开;(5)对信访者反映的属本级或所属下级存在的问题,要即查即纠。其注意事项有:避免信访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信访工作忌推诿、敷衍、“踢皮球”现象;不能对所反映的问题麻木不仁、听之任之,不调查、不了解、不办理,无回音;不能使该查纠的问题不及时查纠导致矛盾激化。